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砂活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年度开采量; (五)开采时限; (六)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高程;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八)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九)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