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道演变分析; (二)采砂区选择原则与布置、砂石补给分析、采砂区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开采控制条件、堆卸砂场设置、运砂方案等; (三)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分析,以及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四)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机具、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采砂作业管理措施; (六)论证的主要结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