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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