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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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