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