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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