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