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