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需要依法按照职责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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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