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