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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