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