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