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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