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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