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向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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