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