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