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