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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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