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