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