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