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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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