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