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