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