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