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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