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