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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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