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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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