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四条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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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