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