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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