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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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