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