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