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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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