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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