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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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