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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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