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