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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