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十六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