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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