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印)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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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