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印)制。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