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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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