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