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考 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