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 请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