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