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