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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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