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