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