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九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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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