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