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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