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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